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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第2期

国资监管“权利”与“权力”有别

权利与权力,在英文中分别为Right和Power,构成单词的字母组合差异很大,极易区别;但在汉语中仅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很容易混淆。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权利和权力往往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混同了,甚至被相互取代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过程中,研究权力,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利被蚕食。 

——编者语


权利与权力,在英文中分别为Right和Power,构成单词的字母组合差异很大,极易区别;但在汉语中仅一字之差,且读音相同,很容易混淆。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权利和权力往往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混同了,甚至被相互取代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过程中,研究权力,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利被蚕食。

1、权力和权利研究

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权力则属政治上的概念。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为前提,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1)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它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权力的情形则不同,最初没有权力的存在。但随着人类的认知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由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的客观需求也逐步产生。于是,氏族首领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早期的权力。

第二,权力因维护权利而产生。在私有制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为此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三,权利优先于权力。由于权力来源于权利,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因此相对于权利而言,权力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权力服务于权利。 

(2)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就民事经济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权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做出的。

第二,权利较权力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权力的内容则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权力则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超出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

第三,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而权力因与职责相伴,放弃权力就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法律所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由其拥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2、管资产管人管事权利和权力研究

通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享有的是“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而非 “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力。

首先是管资产。出资人“管资产”的权利,《公司法》中因没有“资产”一说,所以,只是根据关于股东代表(即所有者代表或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规定,对按“资本管理”原则行使所有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把自己视为上级行政主管直接“管企业”的行为,则可以被视为出资人在行使“管资产”的权力。

其次是管人。出资人“管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出资人按《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委派公司董事和监事(但不包括聘任解聘总经理,那是董事会的权利)。而一切以非股东行为方式或直接以行政方式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提名、提议、任免或对其施以干预、影响的行为,则应属“管人”的“权力”。

第三是管事。《公司法》赋予出资人(股东)“管事”的权利,主要是指对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资和修改章程、股权或资本交易方案及重大决议事项(如重大投资和债务)享有股东表决权。而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里,对国资委“管资产管人管事”职责所做的“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的界定,则是基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经济所有权。

可见,“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进行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管人、管事的“权利”和“权力”,属于截然不同的两套行权主体和行权体系。

因此,区分哪些是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哪些不是“权利”而是“权力”,以及这些“权利”和“权力”通过哪些主体、以何种方式被行使,将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至关重要。

特别是从《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看,由于国资委的 “出资人/股东”角色再一次被法律明确圈定,所以,深入探讨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和“权力”,继而探索基于其上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资管理体制的实现形式,将更具意义。

 

作者: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