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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期刊

国企混改“引战”环节须知

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制度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22号文)明确要求,国有企业以混合所有制为手段,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管理关系,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员工活力,从而最终实现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

——编者语


这其中,“以混合所有制为手段”意味着国企在所有制层面上通过“混”以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改”,因此推进国有改革首要命题是“混”,由此,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引战”)就成为被日益看好而受推广的国有企业改革一种重要模式。“引战”对国有企业在增强企业实力、构建合理产权多元化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均可发挥重要功能。但“引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立体化工程,国企混改“引战”环节要充分考虑清楚以下三方面问题,这样,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才可能成功、有效、久远。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既要考虑国企上级部门的要求,又要考虑战投方的未来战略合作意向、中长期持股意愿和对混改企业公司治理的参与意愿等因素。

(一)上级部门的要求。

考虑战略投资者应遵循上级部门的要求。在“引战”之前,上级企业往往会根据地区发展要求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目标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大致范围和数量;目标企业需要在充分理解上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筛选,这样一方面可以缩小范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小方案审批不通过的风险。

(二)未来战略合作意向。

考虑战略投资者未来战略合作意向,投资者应具有较好的品牌和声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市场影响力,具有业务互补性,能提供更多的综合资源上的支持,双方有较多的业务合作机会,并且投资者应认同所投企业的企业文化,以助于扩展深层次的业务合作空间。

(三)中长期持股意愿。

考虑战略投资者中长期持股意愿,应主要立足于中长期合作意愿,不宜单纯着眼于短期财务回报;对于被投企业中长期战略方向及实施安排应需充分的认同,并且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并推动被投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实施,具备长远投资的战略眼光。

(四)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意愿。

考虑战略投资者公司治理的参与意愿,应具有优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和管理效率,具备优秀的市场化基因,有意愿参与并促进被投企业法人治理的进一步优化,并且充分尊重和理解被投企业的治理文化、规范管理要求。

二、战略投资者的类型

资本的本质是追利的,战略投资者也不例外。一般而言,战略投资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业投资者,即能与所投企业形成产业链赋能,以促进被投企业实现结构性增长的投资者。产业投资者不仅投入自己的资金,而且为所投企业植入其资源禀赋、专利技术、企业文化以及先进的管理制度、理念等诸多资源。这类投资者是国企改革优先考虑引入的投资对象,相对于纯财务投资而言,其对国有企业发展赋能能力要强很多。

另一类是财务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通常这类投资者对所投企业赋能较少,只是基于对所投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看好,通过大量资金注入及参与公司治理,来释放所投企业发展潜力或放大其企业优势,进而获取企业长足发展的价值增值收益。

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可考虑大型央企、保险机构、银行、民企、私募基金等。

(一)大型央企。

考虑大型央企,优势是双方在战略、业务合作方面具备较大的空间,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运作有充分的理解;劣势是其自身国有企业文化与被混改国企较为接近,对混改企业公司治理优化可能存有局限。

(二)保险机构。

考虑保险机构,优势是保险机构作为中长期战略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投资风格稳健,股权投资理念优秀,对公司治理有积极意义;劣势是战略及业务层面的合作协同效可能相对有限。

(三)银行。

考虑银行,优势是能够给所投企业未来发展提供全方面的财务支持,自身治理规范,能够在公司治理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劣势是更多带着固定收益投资的思维,在中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存疑。

(四)民企。

考虑民企,优势是民企在战略合作、业务合作方面具备良好空间、具备长期投资属性,但劣势是财务实力方面略逊色于其他几类潜在投资者。

(五)私募基金。

考虑私募基金,优势是具有较好的资金实力和优秀的股权投资思维;劣势是战略合作及经营管理方面贡献较为有限,并且私募基金一般对财务回报要求较高,中长期持股意愿不明确。

三、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问题一:引入单一投资者还是多个投资者。

若引入单一投资者,由于各类型投资者风格各异,优势及局限性也各不相同,很难达到多方面的最优及平衡。

若考虑引入两类或以上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未来战略协同、资金支持、公司治理优化方面都会产生更为理想的效果;同时引入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在外部投资者协调方面虽然可能增加工作量,但充分利用外部投资者之间相互风格的差异达成一种制衡与平衡,将会是最为有利的局面。

问题二: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如何分配。

持股比例意味着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过大易产生国有资本丧失对企业控制的风险,尤其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等重大领域的国企是十分危险的;持股比例过小不利于激发战略投资者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也无法借鉴其公司治理模式。

问题三:董事会席位如何分配。

根据引入投资者的数量,董事会席位应该相对均衡分配,保持外部投资者之间话语权的相对平衡,便于统筹协调,若考虑其中一家外部投资者为主,其他为辅的模式,则为主的投资者可以在持股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方面适当倾斜,这种模式下对于主要投资者的选择和把关以及未来沟通方面需要更为关注;若现有席位数量不足,或者投资者数量较多不便于分配,则可以考虑增设董事会席位。

作者: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万丰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