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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期刊

关于当前国企外部董事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所推出的一项重要创举,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董事会建设的一项有力措施。

——编者语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所推出的一项重要创举,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董事会建设的一项有力措施。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通过外部董事的设置,将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进行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决策层与执行层的重叠问题,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增强了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力保障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国有企业在董事会建设之初,外部董事是不存在的。那时候,董事会成员组成以内部人为主,决策层和执行层高度重叠,因此也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造成企业决策风险、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进而造成股东难以授权,出现企业和董事会经营自主权不足的恶性循环。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并在第一批共7家企业进行试点,则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开始步入实践。此后,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国资委力推外部董事制度,不断改良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和考核办法,如2009年3月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以及同年10月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还着力推进外部董事的职业化。

如今,从外部董事制度的应用看,效果十分显著,有效解决了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外部董事的选用,使得董事会独立性加强,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外部董事的履职,加强了对企业风险的管理。但就求是咨询的长期跟踪研究看,当前国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从以下六方面即可看出。

 

1. 外部董事人选来源问题

我们注意到,很多国有企业在外部董事的甄选上,首先非常关注人员的职级,如股东方中层管理及以上的在任人员或退休人员,其次也很关注人员的任职部门,如股东方财务部门、战略投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法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但对外部董事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业务要求,则不太关注。因而导致当选的外部董事在企业经营决策事项上难以有专业的思考,或者无法为股东决策提供参谋意见,或者在授权范围内决策事项只能听从内部董事的意见。

 

2. 外部董事专职与兼职问题

目前,我们的客户中仍有部分企业外部董事为兼职人员,这些兼职外部董事一面承担着股东方某部门的管理者工作,一面还担任着多家投资企业的外部董事。但因受制于时间和精力,这些兼职外部董事往往只能借助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资料,既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也难以了解各项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更无法发挥外部董事的真正作用,去真正代表出资人对企业实施有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3. 专职外部董事专业知识、技能及职业操守问题

很多客户已完成了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和人员队伍的建设,但从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看,仍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和持续提升,以保证专职外部董事既熟知公司治理相关知识、政策要求,又具备企业的业务流程、涉及战略投资资产等决策事项、法律合规风险内控等各领域知识。

 

4. 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和履职监督问题

2016年印发的《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和2017年印发的《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专职外部董事的激励约束政策,但对专职外部董事的过程监督和业绩考核机制,仍需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细化。

 

5. 外部董事退出机制问题

2009年出台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已废止。企业可在外部董事因任职年限、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情况下自然离任或辞职、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建立外部董事的退出机制,持续优化外部董事队伍,以保障外部董事的职能发挥。

 

6. 外部董事的履职风险问题

我们通过日常沟通,发现部分外部董事认为自己只是代表股东方行权,没有法律责任风险。但实际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的要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出,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在履职权限、责任、义务和风险的培训,同时完善外部董事的追责机制,明确责权红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企改革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早在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于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并对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

在加强董事队伍建设要求中,重点提出“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外部董事要与出资人机构加强沟通”。

所以,外部董事制度已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和董事会规范建设的核心抓手。而作为当事主体的外部董事,我们以为,为切实有效打造自身履职行权能力,充分发挥董事会监督和管理职能,应落实、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1. 系统掌握任职企业经营情况

外部董事可通过资料查阅,如公司章程、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运行情况、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及与企业各类各级人员交流询问,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可通过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等,来系统准确掌握任职企业经营情况。

 

2. 通过董事会会议或过程监督发现监控重点、持续关注及时上报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在对董事会议案审核时,需严格按照国资委对重大事项的合规性要求进行相关文件的审核。过程监督发现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事项,要及时向国有股东报告,并按照国有股东方的整改要求进度任职企业整改,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3. 建立履职档案、保留履职痕迹

除了股东方应建立派出董事的履职档案,如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派出董事年度报告、派出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等作为派出董事的履职记录和考核依据外,外部董事自身在履职过程中,亦应做好并保留完整的履职痕迹,包括年度外部董事工作计划、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与国资股东方相关机构汇报沟通的情况、调研计划与调研报告、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专项报告、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其他勤勉尽责履职情况等。

作者: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郭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