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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期刊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几大误区与应对之道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在十九大报告中被赋予了承担新历史使命的先锋队、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击队、“做强做大做优”的践行者和以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的领跑者的角色。面对艰巨的时代使命,如何更好地让国企发挥企业的最大效益无疑成为国企改革根本性问题。而这其中,对企业改革发展这篇“华文”具有提纲挈领、纲举目张作用的公司治理更是重中之重。

 

——编者语


求是咨询结合长期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咨询服务,将就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几大误区以及相应的解决之道作一浅析。

误区一:强化党委会不等于党委会夺权

在不少国企领导的认知思维里,习总书记针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的批评,意味着党委会在公司治理层面应该全面扩权。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治理权责不清,确实出现了党委会逐渐代替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决策的现象,似乎党委会前置变成了党委会决策,党委会的加强领导变成了党委会的扩权夺权。这不但导致了治理层级的混乱,董事会、经理层无法发挥各自应有的效力,也导致了党委会工作的重心偏移,进而无法聚焦于其对本职工作的开展。

解决之道

导致党委会似在夺权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逻辑不清,治理职责定位不明。只有通过厘清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明确各自职责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党委会前置的含义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是对要上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判断并提出意见建议,而不是直接进行决策,更不是直接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董事会是公司范围重大事项(如战略、资本并购及重大采购等)的核心决策机构。党委会要体现的是党的领导作用,无意于剥夺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与管理权,而在于从党的角度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误区二:民主决策不等于议而不决

在不少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常常因为过于民主议而不决而严重受损。本质上,民主决策的重心不是民主对决策的形式限制,而是民主对决策的模糊才是形式对本质的褫夺。2个小时的会议议程被拉长到半天甚至一天,一周内本应做出的决策被拖延至数个月后,而这对工期短、项目小的工程施工类国企,也就意味着一个设备采购的事项不得不先斩后奏,不然就意味着工程项目的延期。这不只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管理效力和运营效率,也使得国有企业难以应对高速变化的市场形势,而灵活调整发展策略。

解决之道

首先,议而不决现象,根本上与公司治理主体职责划分(授权放权清单)是否清晰有关。企业应明确是否有太多的管理层决策事项被上移(管理层与治理层权限不清),是否又有太多的治理主体参与同一个会。其次,议而不决也与议事规则的不完备和执行不彻底有关,其中议事规则应科学合理,而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保证会议流畅高效、有序开展的职责。再者,议而不决也可能与治理主体人员知识结构与职业背景高度同质化有关,这使得参会人员难以对议题决而定之,针对此类问题,就需要引入外部董事,以丰富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经验的多元化。最后,如果一个企业长期议而不决,监事会也有权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依法作为。

误区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等于事业压倒企业

部分国有企业“公司-局(院/所)”的双重架构,使得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实十分凸显。但这一特殊性,在这些单位,呈现出了“事业压倒企业、局(院/所)压倒公司”的局面。这一现象既体现在了局(院/所)领导在兼任公司领导职务的同时任公司治理机构负责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不完全形态),也体现在了事业管理体制对企业管理体制造成较强的干扰。这显然撼动了企业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也是“公司-局”(院/所)双重架构中的主体地位,导致企业经营导向被事业导向所侵扰,双重决策体系面临内部的混乱不清和潜在的张冠李戴。

解决之道

事业压倒企业,本质上是事业与企业地位划分不清所致。国有企业应坚持以市场化经营主体作为最核心的本体,也就是说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而不是首先是厅局(院/所)等行政机关。在实现方法上,双重管理体制运作中,可以由局(院所)对企业进行业务委托管理的授权,由公司统一对其业务进行管理,避免局(院/所)的不当介入。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事业归局(院/所),企业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