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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5日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鉴于此热点话题,国资国企研究专家、瞭望智库特约研究员、我司董事长安林博士应《董事会》杂志、《瞭望智库》、《新浪财经》等多家媒体邀请,以《深化国企改革“加强党的领导”不是“党企不分”、“党要管企”》为题,特此发表评论文章。

深化国企改革“加强党的领导”不是“党企不分”、“党要管企”

国企改革中有力维护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所制定的《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也应是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的最大行动体现。

  文/安林

2015年6月5日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一时间坊间传闻不断,解读迭出。除积极肯定“加强党的领导”是一种社会进步外,更有一种声音不能被忽视,即国企改革又要开始重申“党要管企”,又要开始“回潮”走老路了。而且这种声音伴随着国企“反腐”、“防流失”文件的出台,更增加了人们的评判力和彷徨感,从而影响了人们深化国企改革的动力和信念。

笔者研究认为,国企改革方向其实始终没有改变,“加强党的领导”为我党领导国企改革的一贯主张。

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的同时,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确保各项改革包括国企改革正确方向的根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那么,国企改革“加强党的领导”就一定是党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吗?

答案并非如此。早在1980年8月邓小平就在其著名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对党企关系提出了富有远见的思考。他指出,“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等。实行这些改革,是为了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这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

然而,国企改革“加强党的领导”为何又被外界解读为“党企不分”或“党要管企”呢?笔者认为,主要还在于对《若干意见》有以下方面存疑。

一是对“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规定的存疑。因为在一个国有企业中,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班子要在“体制、机制和工作”上实现全面对接和同步运行,处理不当,确实难言没有“党企不分”之嫌。

二是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规定的存疑。其实,中央早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做出了今后“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的改革决定。但此后由于种种复杂形势,各级党和政府虽不曾着力取消,但也未有刻意强化,以至于对国有企业还有没有“干部”之说,至少在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下——甚至党章里——还未找到确切的依据。而此次“党管干部原则”在《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着实难撇“党要管企”之嫌。

三是对“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定的存疑。就是说,一个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不仅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有一个地位,而且这个“地位”还要是“法定”的地位。那么,这个“法定”的“法”是什么法呢?这个“定”又是谁来定呢?就惯常的理解,似乎只能是党来“法定”。

如此,这个“法定地位”是否会带来新的混乱,造成“党要管企”的事实呢?实际是可能的。笔者最近接触的一家西部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的情况就是这样。

该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配置齐全的情况下,上级股东机构却在企业总部大会上宣布党委书记为企业领导班子的班长。而且此后的实际运作也表明,该企业的决策体制实质上就成了党委(书记)领导下的董事会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情形还是出现在全国国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试想:若是在“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改革新要求下,情况又将会怎样呢?

况且,党组织存在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面临挑战。据笔者了解,在现今112家中央企业已经建有规范董事会的75家里,外部董事会成员是全部过半数的,而这些外部董事即便都是党员(事实上不是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也不是其所服务企业党组织中的党员,因此,企业党组织如何存在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法定地位”作用,实践中存在实现形式的难题。

那么,如何做到国企改革“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党企不分”、“党要管企”?

笔者认为,深化国企改革“加强党的领导”,既要深刻领悟邓小平同志的思想与智慧,又要认真把握依法治国、企业治企的本质和精神。

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客观要求改革要能“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从而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但时下,国企党委工作和作用似乎离这一改革期望存有距离。“三重一大”、“法定地位”、“党管干部”,不仅已使得党组织于国有企业无处不在;而且可以预期“同步并行”,或许将会使党组织在企业运营中更难以超脱、难以脱身。

另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客观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依法行权、依章办事。

当前,《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赋予一般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核心职权——如董事会对经理的选聘权,经理对副经理的提请聘任解聘权——在国有企业里由于各级党组织的“权力”发挥而普遍未能得以落实。因此笔者认为,国企改革中有力维护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所制定的《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也应是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的最大行动体现。

安林系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管理学博士

作者: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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