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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时至今日,试点企业没有一家董事会被赋予经理任免权
 
自2005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中央企业完善和建设董事会试点工作以来,董事会试点工作取得十分显著的改革成效。其中,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彻底分离,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性”的变化。至此,国务院国资委所期望的“国有资产有人监管,防范内部人控制,杜绝一个人控制”的基本改革意图,
得以初步实现。
但是,下一步央企董事会试点何去何从,却不能不说“攻坚时刻”——甚至是触及政治改革的“攻坚时刻”——正在来临!
何以谓之?笔者仅举3例加以阐述。
首先,董事会何时能够依法享有经理任免的权利?众所周知,虽然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对经理的聘任、解聘权,国资委在董事会试点文件里也明确表明外部董事过半,董事会将享有此项权利。但是,时至今日,试点企业——中央管理的也好,国资委直管的也罢——没有一家董事会被因此赋予了这样的权利。于是,经理在法理上“对董事会负责”和行政上“对国资委负责”的天平上,自然倾向于后者。此时,缺失经理任免权的董事会,最终落得也只能从“决策权”上把把关而已。
同样,试点企业董事会未能依法享有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与薪酬决定权,也注定了董事会遭遇法理上应“做实”、治理上却被“虚化”的尴尬局面。
其次,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何时能够实现与企业行为的有效对接?关于“党组织”的规定,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总则里只有“依据党章,开展活动”简单的一条,但由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过于原则化、党性化,结果使得企业党组织的行为,在实践中变得宽泛无界,特别是在党委(组)书记由不同人担当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在央企,党组织如何定位“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中“管”字、如何界定“干部”和“人才”,又如何在企业中体现政治核心作用而不干扰、越位于董事会、经理层之人事任用、评价的决定权,就变得尤为重要。
再次,法定代表人何时能够克服由这一“岗位”所带来的新的“影子控制人”的潜在影响?虽然在中央董事会试点企业里,董事长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董事长、总经理也不是原来意义的总经理了,过去“企业一把手”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由于“法定代表人”这个“特殊岗位”的存在,使得董事会试点情况变得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造成了“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谁做谁就可能成为“影子控制人”的客观现实(尤其是在其再兼任“党委(组)书记”一职时,情况将更是如此);另一方面,这样的“影子控制人”,在“法定代表人”到底拥有怎样权利、如何行使权利、何以区隔与“董事长”和“总经理”权利等均无定数的情况下,可能会给董事会治理机制带来一种“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董事会试点正处在“攻坚时刻”。而决定这场“攻坚”之战能否顺利取得胜利,关键在于中央和国资委能否依法赋予董事会应有的权利,能否依据《党章》精神创造性地对试点企业的党组织在法人治理框架下如何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给予明确而不含糊、具体而不空泛的工作指引,关键还在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因企因人进行试点模式的创新,以实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组)书记和法定代表人之“人与岗”的有效配置,关键更在于党和国家在公司法律法规上的进一步改进、完善、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