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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文/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管理学博士 安林

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终将被打造成为纯粹的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国有企业搞真正的董事会建设,是一项改革意义远大于改革本身的大事。就现时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推行董事会建设,其改革所向,不仅是对现行国资管理体制的挑战,也是对国资监管机构的革命。
  由于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国资监管机构最终需要转变政府特殊机构性质而立足于股东(会)角色定位,同时国有企业最终亦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健全规范董事会制度,因而,虽然上述种种关系的现实存在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关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和我国深化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要求看,这种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终将被打造成为纯粹的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这,笔者认为,也许才是我国国企改革长期而久远的奋斗目标,也许才是当前国企董事会建设所真正追求的改革目标。
  正因如此,国有企业搞真正的董事会建设,特别是要搞中国特色的董事会建设,又绝非一件易事。它是一项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体制复杂性、管理疑难性和实施挑战性的系统难题。根据笔者的研究体会,具体地讲:
一在政治敏感性方面。中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它涉及到党管干部原则和党委发挥治理核心作用、党组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在企业如何坚持、如何体现、如何融合的问题,以及公司法与党章的关系定位等问题。
  二在体制复杂性方面。中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也绝不是任何一家国有企业自身所能为之的事,它既涉及到政府同级党委、政府及其国资委的主体角色界定和职能关系划分问题,又涉及到政府与其国资委等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设定问题,更涉及到国家包括所有系统国资(不仅仅国资委系统)在内的国资管理体制的架构问题。
  三在管理疑难性方面。虽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列》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都为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董事会提供了“空间”,但因其过于宽泛、过于原则、过于法条,而使得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往往无从下手。党委(组)书记、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管理上究竟是何岗位、岗位职责如何描述?干部与人才如何界定、怎样管理、管理什么?企业各级党组织有无权责界定?外部董事如何选、育、用、留,董事会如何有效评估?等等问题无不增添了企业管理上的疑难与困惑。
  四在实施挑战性方面。企业如何区分党管干部权与经理层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权,如何处理党组重大问题决策权与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权,如何对待董事会对经理层人事任免“法理上”的实体权和“行政上”的程序权,董事会建设如何确保董事会真正拥有经理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分配权,以及如何调动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积极性、能动性等问题,皆面临实施或操作困境。
总之,笔者以为,当前正值“十二五”开局之年,理性再思考当前国企董事会建设之改革目标与现实难题,将具有启航向、明思路之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