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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文/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管理学博士 安林

党组织如何“行事”,对一个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建设影响很大、很关键。我们知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企业党的组织在企业主要行使两大核心功用,一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再就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前者,要求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一方面对需要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另一方面确保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后者,则要求企业党组织从思想政治上考察、监督、把关,选对、用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此,党组织之于企业,特别是之于国有企业,应该说是很受用、很给力的。企业党组织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问题是,企业毕竟是经济组织,如果党的组织对于企业“行事”过当,势必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绩效,尤其会影响当前国资系统正在开展的董事会建设。

从大的方面讲,有两种情形。

    首先是,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的如何行事,将会影响董事会建设。对于企业重大问题,在公司制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应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但2010年7月16日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则规定,“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这就不免让人心存疑惑:对于那些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而兼为党委(党组)成员的董事们,“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是否意味着在董事会会议上必须要统一表达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呢?如果是,那作为董事是否还有职业人格上的意志和独立性?此其一。其二,对大多数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成员高度重叠的国有企业,是否意味着企业党组织几近成了“决策”——而非“参与决策”的主体?如果是,那还需要董事会这样一个企业的决策机构吗?

    其次是,党组织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上的如何行事,将会影响董事会建设。众所周知,党管干部只是“原则”,这一点很明确。但在经济组织的企业里,如何界定“干部”,如何“管”干部,即党组织如何具体操作、行事,却相当模糊。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有决定聘任、解聘经理的权利,经理有提名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的权利,但实际上因党管干部原则,他们并不拥有实质决定权,相反只是程序性权利;而真正的决定权常常在党组织部门,准确地说是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党委或更高一级党组织部门。从企业党组织方面看,它们也常常因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而包揽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权——管干部,管人才,乃至管人事。如此,势必干扰了董事会或经理层公司法赋予的人事权。

   另外,从党组织的具体性质和书记具体任职者的行事风格看,也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里是党组还是党委,对董事会建设很有影响。由于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组”是发挥企业领导核心作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这与“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的法律与治理地位相冲突。因此,在规范董事会建设单位,到底谁是企业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者,就成问题。

    二是,不同人选的书记,其自身素质、行事风格,对董事会建设也构成影响。企业实际情况是,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的,一般问题不大,但若是由专职人员担当的话,则可能就还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曾见过,有的企业党委书记权力欲很强,对董事会运行或建设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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