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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

各级党组织,基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行为,只应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人选酝酿阶段,本着重大问题“参与决策”的原则而发挥作用
 
虽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规定“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部门也早已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所取代,但时至今日,干部观念和干部管理行为在国有企业还依然根深蒂固。
特别是近些年,在全国国资系统,伴随着各级党政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干部化管理,人们对“官员化”和“级别化”的观念认知,不但没有渐趋淡薄和弱化,反而变得更加深刻和浓烈。
何以至此?笔者研究认为,问题的根源可能出在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择管理者相结合的环节和方式上。
为此,先来考量一下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择管理者相结合在现实中的两种做法。
一种是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经理规定的办法。即由公司党委书记原则兼任主席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与董事长、公司党委和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充分酝酿,进行人选提名,而后由董事长与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进一步沟通确定考察人选,再经过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最后由董事会依法履行聘任手续。
另一种是某省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的实际做法。首先由省国资委党委进行人选提名,然后由省委组织部协同国资委党委进行人选考察,经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再由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最后由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
比较《公司法》和将于5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董事会聘任解聘经理的法律精神和要求,不难发现:上述两者做法中的党管干部原则,在与董事会选择管理者相结合的环节上过于越位、方式上过于政治。
那么,如何完善?
根据《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的规定,国家对企业行使通过“人”来表达的所有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连接国家所有权和董事会的唯一“接口”。这就是说,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中国还是美国,在公司治理上,要行使通过“人”来表达的国家所有权,只能借助于建立董事会提名委员的“提名程序”来做文章。
具体到我国国有企业,这就意味着党和政府,即使都代表国家所有权,其发挥作用的环节,也只应锁定在确定提名人选的过程中或者在人选正式提出前,即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行为为界。
此后,不应再有人选确定、会议讨论和任前备案等环节,若有则就是董事会的自由行权环节。换言之,各级党组织,基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行为,只应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人选酝酿阶段,本着重大问题“参与决策”的原则而发挥作用。
在此阶段,可作如下规定:
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甄选候选人选,在与企业党委协商后交由企业党委实施考察;人选考察合格后,由企业党委(而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其与上级党组织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报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再交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最后,董事会决定任免。
这样一来,党“参与决策”原则,董事会“决策”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市场化选聘机制均可因此得到合理、稳妥、有效的落实,党组织、国资委、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均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也可以说,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择管理者相结合的机制可能就此得以完善。